有此一說,自行斟酌:如果掉了手機,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。
 

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
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。(法律規定的 )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..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

太晚知道這訊息了!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,
反正好人很好欺負..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!

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,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,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。
向系統業者 (中華電信)停話(業者在12小時候才停話).,
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,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。

一直到一個月後,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,並說若我們不繳,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.....
而後等了快半個月,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,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.....
查阿查.....半個月又過了,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.. 。

電信警局說,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,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(那時哪知道阿 ) ,
這中間的通話費,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(還強調這是常識ㄟ) ,
只要找不到兇手....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;
不繳的話會移送,自動扣你的薪水。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.........
還很好心的說~~~頂多~~ 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,所撥出的費用,由業者自行吸收.(約六千元 )....... 。

以上是轉寄的文章
而以下便是個人的經歷
11月份替國3女兒買了新手機+門號
96/12/11下午在學校教室抽屜失蹤
而我女兒以為是同學借走便不以為意
隨著時間越來越久後都忘了自己手機不見的事
直到放學走到門口,覺得口袋空空的才又返回教室找
可是已不見蹤影
隔天到校問同學有沒有拿她的手機忘了還他
結果~~~答案是沒人拿
女兒老師也呼欲班上有拿的人拿出來還...結果沒人承認囉
我是到了今天早上12/12才接到她向同學借的電話打來跟我哭訴
說~媽媽,我的手機不見了
....
...
...
一肚子火的我
唸ㄌ幾句
隨後即撥客服專線止停
現在我看到上面資訊
晚上我便到服務站去辦新卡
問ㄌ小姐..該如何處理後續問題
小姐說~把當初買的手機盒子拿到警察局備案喔
因為盒子上有手機內碼...是可以讓電信警察搜尋
只要手機有插入sin卡後,開機後都可以查到
前題下是剛好要有開機或待機中或撥出電話
另外也要運氣好囉剛好被電信警察搜尋到
所以撿到手機不要以為是好事
網路賣的2手手機也很危險
很怕是臧物呢
警察背背也說ㄌ,因為我是報被偷ㄉ,那拿到的人就是竊盜
很嚴重ㄟ.............
下面的寫的很好很實用,很謝謝同學又傳ㄌ信讓我瞭解~~晴
 
 
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,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,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,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。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,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。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,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。這是真的嗎?

看原信: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,請記得一件事~

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?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,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(這我有去電喔),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(隔天晚上才去備案啦),以利警察機關協尋。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(並不是很期待),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。
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,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,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,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。

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:「乙方(用戶)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,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(系統商)辦理暫停通信,未通知甲方前,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,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,不在此限。」

中華電信解釋:「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,為避免話費損失,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。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,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,每月仍會有月租費。」也就是說,若手機失竊遭盜打,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,但辦理停話後,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。

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,條文如下:

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
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,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。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,除非抓到盜打之人,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,求償損失,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。

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,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,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,急著找盜打者。而中華電信亦表示:「報警後,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。」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,權責仍在警察局。

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,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、台灣大哥大、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,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」而定,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嘟嘟工作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